储蓄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6页(405字)

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储蓄业务活动的机构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国务院1992年12月发布的《储蓄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予以储蓄管理行政处罚:擅自开办储蓄业务;擅自设置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储蓄机构擅自办理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储蓄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其他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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