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税收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51页(414字)
台湾《土地法》第4编《土地税》,规定土地税收的重要原则。除此,还颁布了《土地税法》、《土地税法施行细则》、《土地税减免规则》、《平均地权条例》、《地价调查估计规则》等。其中,《土地法》规定:(1)土地及其改良物按本法规定征税;土地税分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两种。(2)土地税为地方税。(3)土地及其改良物,除本法规定后,不得用任何名目征收或附加税款。(4)地价税照法定地价,按年征收1次,必要时可分两期缴纳。地价税按累进税率征收,以其法定地价数额15‰为基本税率。(5)土地增值税按土地增值的实数额计算,在土地所有权移转时或无移转而届满10年时征收。土地增值税总数额,除去免税额,为土地增值数额。其税率按本法规定执行。(6)土地改良物税可按其估定价值按年征税,其最高税率,不得超过10‰。建筑改良物为自住屋时,以及地价每亩不满500元地方的建筑改良物,均免税。对农作改良物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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