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40页(935字)

版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在于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而其发展依赖于创作的高度自由和文化传播交流的畅通。因此,版权法一方面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人的利益提供必要的保护手段,同时也须对其版权专有权采取必要的限制,划定一个合理的权利范围。

除了保护期的限制外,对版权的限制还有如下几个方面,在下列情况下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

(1)合理使用。指的是在利用版权作品时毋需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也不需支付版税,而且不构成侵权的特定行为。合理使用包括几种情形:一是为私人学习或为研究而利用作品;二是在批评或评论文章中引用版权作品,但这种引用应说明被引用作品的出处;三是在新闻时事报道中利用作品,包括报刊、杂志或类似的期刊、广播和电影中的报道。以上的合理使用行为,只适用于第一类作品,即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的利用。

(2)教育用途。一般指为编写教材或拟定考试题目等用途而复制或改编作品。首先,为教育用途所利用的作品只能是已出版的文学和戏剧作品,而且该作品出版目的并非用于学校教学;其次,在复制或改编作品时,只能利用原作品中的少量篇幅,并说明资料来源。

(3)图书馆或档案馆的利用。在香港,图书馆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公共机构,对图书馆利用作品的方式及数量的限制等,都由《版权(图书馆)规则》严格规定。

(4)司法程序中的使用。在司法程序中对版权作品的利用,包括复制、录制等方式,都不构成侵权。

(5)对已出版的文学、戏剧作品的特定使用。在说明出处后公开朗诵或背诵不构成侵权,但不包括为广播节目而作的上述行为。

(6)法定许可。特指一部音乐作品的唱片已经合法地出版发行或进口,其他任何制造商在按照规定方式向版权所有人发出通知后,可以复制唱片,但这种复制必须以零售为目的,而且须按规定的比例向版权所有人支付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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