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9页(802字)

版权的内容包括行为权和禁止权两方面含义,即只有版权所有人或经其许可的人才可做一些有关作品的行为,同时他有权禁止其他任何人做同样的事。

1.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的权利范围

复制权。指以任何物质形式制作版权作品的复制品的权利,不论复制品的数量多少。复制的手段包括印刷、复印、复写、录音、录像等。

发行权。公开出售作品的复制品,并控制发行地区及发行方式的权利,这是版权所有人取得版税收入的主要来源。

作品的公演权。指版权所有人有权允许或禁止以演出、朗诵、歌唱、舞蹈、放映等手段向观众或听众表演其作品。

广播权。版权所有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广播其版权作品。

传播权。指版权所有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利用通讯技术,将作品以声音、图像或信号的形式传播于订购者的服务。

改编权。改编包括对作品的翻译。作者有权允许或禁止对其作品由原形式改编成其他形式。

2.艺术作品的权利范围

艺术作品的版权主要是复制权与公开展出权。复制权与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一致;公开展出包括公开展览、陈列或在公共场合放置作品,在电视广播节目中表现或展示艺术作品也视为公开展出。

3.第二类作品的权利范围

第二类作品的版权主要有复制或录制权、公开播放权、广播和转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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