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作证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86页(1214字)

在香港,民事诉讼的作证程序称为“证据聆讯”,包括在法庭上对证人的询问、对各类证据的检阅等。香港民事诉讼的作证程序主要规定在《诉讼证据条例》和有关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等法规中。

在民事法庭作证的证人至少应于案件开审前15分钟到庭,上庭之前通常是在庭外等候,听到传唤后,进入法庭,应向坐庭的法官鞠躬,然后进入证人台,在法庭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宣誓,宣誓完毕,证人要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及职业。如果他是以专家身份作供,还须说出他的资格或经验。之后,证人开始为传召他的一方作证。

作证的第一阶段称为“主要诘问”,即证人所作证供的主要部分,由传召证人的当事人或其代表律师向证人发问,让证人以回答问题的方式将事件经过说出来。在直接询问中,传召证人的当事人和其代表律师不得进行引导性提问,否则对方可以提出抗议,但也有例外,如询问一般的事物,纯粹是介绍性质的,不会构成本案的重要部分,比如“昨天是否下雨?”另外辨认某人或某物也属例外,如“你见过此人吗?”

每一证人的主要诘问完毕,对方有权盘问该证人,盘问证人的目的主要是打击对方证人所作证供的效力,使对方证人说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如果证人在主要诘问时,有些证供不为对方接受,盘问者应在盘问时指出。盘问过程是证人接受严厉考验的时刻。但只要证人按所知事实作证,应不必担心。

盘问的结果,可能会揭示证人证供中的疑点,在接下来的复诘阶段,传召证人的一方可澄清这些疑点。但复诘不是重复主要诘问,不是给予传召证人的一方补救主要诘问遗漏的机会。传召证人的一方,只可就盘问过程中出现的疑点进行补救。在盘问中没有问过的事情,不能在复诘中提问。

如果在主要诘问时意外遗漏某件事情,既不能在盘问中提及,也不能在复诘中补问,只可要求法庭召回证人再作诘问。如法庭认为召回证人不会给对方构成不公,通常都会批准。所获的新证供可以再被盘问。

在主要诘问、盘问或复诘的任何阶段,主审法官可随时向证人发问。除了应避免向证人暗示答案或压迫证人,法官所问的问题不受任何限制。

证人作证时应回答问题,未得法官许可而拒绝回答问题,视为藐视法庭,可被罚。证人不得向任何人发问,除非是要澄清被问问题或向法官请求指示。证人不得参阅任何笔记文件,除非事先得到法庭批准。证人作证时要保持肃立,双手垂直放下。未得法官批准,不得坐着发言。作供完毕,得法官特别批准,或审讯完毕,证人方可离座。证人不得与其他未作供的证人交谈。按照惯例,证人在离开证人台及法庭时应向法官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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