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10页(839字)

盗窃保险是一种承保动产因盗窃所受损失的财产保险。盗窃保险分为住宅盗窃保险、店铺盗窃保险、银行盗窃保险和贵重物品盗窃保险、旅客行李保险以及盗窃全险等。

财产的盗窃损失,属于火险的常规除外责任,因此,盗窃险与火险相辅相成,构成完整的财产保险制度。

盗窃保险承保的基本风险,就是盗窃。所谓“盗窃”,并不限于刑法中规定的含义。对“盗窃”,通常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包括偷、盗、抢等意思在内。如果被保险人自行盗窃或串通、怂恿他人盗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则不予赔偿。

盗窃保险的被保险人,除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外,还包括被保险的家属,受雇人员以及与之共同居住的人员。

盗窃保险的标的,一般包括:①贵重财物,如珠宝、项链、手镯、宝石、金器、银器、皮货、钟表等;②普通物品:如家具、衣物等日用品;③特定物品,如古董、字画等难估价者。不动产及交通工具、禽类、牲畜及其他难以定价的物品通常不被列入盗窃险的范围。住房因盗窃被损坏的,可以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人。

投保人应按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价值投保确定保额。不定额投保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住宅盗窃保险的地点限于被保险人的住宅或其他经常居住的处所,包括地下室、厨房和附属建筑物;对被保险人在办公室、其他工作地点、旅途中等非保险地点所受盗窃损失,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予赔偿。其他种类盗窃保险的地点,与前者类似,或以商店,或以银行,或以仓库为保险地点。总之,保险地点为保险单证上载明的特定地点,保险标的物在保险地点遭受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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