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9页(549字)

密克罗尼西亚《渔业区管辖权法》第6条规定:“类”指任何生物资源。第7条规定,“渔业”指:(1)为保护和管理的目的,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对待的一种或多种鱼类种群,这些种群是以地理的、科学的、技术的、娱乐的和经济的特性为基础确定的;(2)对于上述资源的任何捕捞。第8条规定,“捕鱼”指:(1)实际或试图进行捕捞、捕获或收获鱼类;(2)能适当地预期到对鱼类的捕捞、捕获或收获结果的任何其他活动;(3)为(1)和(2)项所指的任何活动进行补给和辅助的任何海上作业。第9条规定,“渔船”指任何用于、或装备用于、或通常用于下列活动的任何船舶、小艇、大船和其他浮动工具:(1)捕鱼;(2)在海上帮助或支援一艘或多艘船从事任何与捕捞有关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准备、补给、贮存、冷冻、运输或加工等活动。第11条规定,“外国捕捞”指用下述船舶进行的捕鱼:(1)不是在密克罗尼西亚登记;(2)不是全部归密克罗尼西亚公民所有;(3)不是全部由密克罗尼西亚公民所控制;(4)由密克罗尼西亚公民租用的在外国登记的渔船。第16条规定,“礁盘鱼类”指主要栖息在礁区或内水的任何种类的生物资源。第17条规定,“鱼类种群”指一个物种、亚种、地理群体或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的其他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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