瑙鲁渔业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9页(499字)

瑙鲁1978年《海洋资源法》第2条规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在本法中:“类”包括:(1)各种鱼类、贝类和其幼体、幼苗和卵;(2)各种水生哺乳动物及其幼体。“捕鱼”指:(1)捕获任何鱼;(2)从事与捕鱼有关的任何活动,尤其包括准备、供给、贮藏、冷冻、运输或加工任何鱼类的任何活动;(3)从事对任何捕捞船只的任何种类的服务,以便促使和支持该船从事捕捞;“渔船”指任何能用于捕鱼的船只、飞行器、气垫船、潜水船具或其他浮动工具,不论其尺寸大小和使用何种推进方法。“贝类”包括各种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动物以及它们的幼体和卵;“小渔艇”指其总长从船首至船尾不超过7米长的船;“捕捞”包括用任何装置捕捉、捕获、杀死、诱惑或追赶,以及试图这样做;“专属渔区”和“渔区”指按第3条规定的瑙鲁专属渔区;“总允许渔获量”就部长根据第5条第(2)款规定的瑙鲁领海、专属渔区或其中任何水域的产量而言,是指从领海、专属渔区或从指定水域的最大持续渔获量中可捕鱼的数量,它是受任何有关的经济或环境因素、捕捞方式、鱼类资源的相互依存,以及通常推荐的分区、区域或全球标准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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