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电器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09页(334字)

家用电器保险是家庭财产保险的一个专项保险。它以居民家用电器为保险标的。其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根据家用电器的实际价值估价协商确定。保险费率一般为4%,保险期限为一年。

投保的家用电器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补偿:因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因雷电、暴风、暴雨致使房屋及建筑物的安全结构倒塌造成的损失。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存放于室外及转借他人使用、因纠纷引起斗殴及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保险财产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应该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