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有效期间、撤销和修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1页(512字)

1.纠正(rectification)

在签订有关财产信托的文件时,如果因错误而没有表明财产处置者的意向,可根据其意志意向予以纠正或予以取消。

2.有效期间(duration)

信托的有效期间是受某些规限所约束的,这些规限的订立是为了防止财产迟迟未移交和防止订立永久性的或无明确期限的非慈善信托,即财产的收入在一段比永久期更长的时间内规定不能转让。

3.撤销和修改

当明示信托已完全成立时,除非信托文件中特别声明保留撤销权,否则,一般说来,无论信托是否因有价值代价的付出而成立,它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可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关于财产信托的处置是可以撤销的,如根据因破产而废止赠与性协议的法律条文,或根据有关用以诈骗债权人的财产处置的一般法律条文。法庭在这方面除了本身有限的审判权外,成文法也授与其对修改信托条款有广泛的随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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