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内容三要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1页(818字)

订立信托时,为使内容明确,应具备三项“明确”事项,即三要素。

(1)措词在整体上应明确且具有强制性;

(2)信托的主体必须明确;

(3)信托的对象必须明确。

文字必须明确,其主旨在于注意形式。订立一项信托并不必使用特定的字眼;“信托”一词虽非必须,即是值得采用的;关于表达欲望、信念、建议或希望等文字,均可构成一项信托。

主体必须明确,指任何受信托影响的财产必须以明示方式指定,或以其他方法给予定义,使其被确定。受益人将获得的权益也必须明确。

主体不明确,信托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对象必须明确是指信托受益人或受益对象必须明确,其指定可用明示方式,或其他足以使对象被确定的方式。对象不明确,该项信托即会被视为无效。

如信托人没有个别指定受益人,只是用概括的方式划定一类受益人,法庭援引的准则是,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是否可确定他为受益人类别的成员。

如符合上述关于明确声明的条件,信托可在不必通知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情况下而完全成立。如果这是已完全成立的信托,纵使无代价支持,也是可以执行的。如果信托并未完全成立,即信托创立人未曾有效地声称其本人为指定财产的受托人,或信托设立人未曾有效地将财产以明确的信托方式转移于受托人,但如果这是因有价值代价的付出而订立的信托,则法院可强制促使其完成或执行。但如果信托是出于纯粹自愿而没有代价支持的话,法院就不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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