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的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0页(501字)

有关土地或土地利益的明示信托声明,必须由一个有资格对信托作出声明的人以书面签署或在其遗嘱内清楚开列,以资证明。

但明示信托本身则无须用书面形式订立,有时在稍后,再补以书面文件,以法定信托的形式订立,这样也已足够。但这类书面文件必须包括信托的所有重要条款。一项生者之间的、关于动产的信托,可以用书面或口头作出声明。不过,为证实信托的订立,以签署书面为好。

至于一项有关衡平法上的权益或信托的处理,则必须用书面进行。如要安排死后财产的托管,当然要用遗嘱形式。

在绝大多数的场合,信托人一般都委托律师起草信托契据,详细规定信托的内容。

关于有些不涉及财产转移的明示信托,其声明方式较为简易。一个人或一个法人如有资格以信托方式处理其财产权或有关权益,可在任何时候以适当方式作出声明,以订立一项信托,从而使自己变成某财产的受托人,为某受益人的利益或某目标而保管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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