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30页(536字)

明示信托(Expoess Trust)是指由信托设立人以明示声明方式订立的信托。其方式包括遗嘱、契据、非盖章之文件,或口头方式。明示信托包括以恳切的言词构成的“恳求信托”(Precatory Trusts),例如,表示信念、请求或意愿,以求使财产为一指定的人或目标而运用,而这种语言在衡平法中解释为有强制性,因而构成一项信托。但“恳求信托”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法院通常不加认可。

一个人或法人团体如有资格以信托方式处理其财产,可在任何时候以适当的声明方式,将其财产置于信托之下,并委托受托人为指定受益人的利益或某目标掌管信托财产。应该指出,信托人可以同时是受托人或受益人,甚至三者同是一人。

信托人必须是信托财产的原本所有者,同时必须具有法律行为能力。换言之,信托人必须是成年人。

受托人必须是有法律行为能力,故受托人也必须已成年。同一信托可以有多名受托人;但如受益人未成年,则最少要有两名受托人。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男女老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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