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9页(272字)

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s)是指由法例规定所产生的信托,例如1925年《物业法》第34条、1925年《遗产管理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未立遗嘱而死亡,其财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其财产管理人,即法定遗产管理人,以受托人身份把财产出售,以分给死者的子孙或法例所指定的亲属。

由于不是自主设立的,法定信托没有信托人,但必然有法定受托人和法定受益人。

该信托的财产只限于法例所规定的财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