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29页(810字)

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信托受益人。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是享受信托利益,同时还享有信托人所授予的一切权利。

1.信托设立后,受益人享有的权利

(1)享受信托所产生的利益。

(2)监督受托人,调查受托财产并要求受托人履行信托契约上规定的责任。

(3)受益人有权坚持雇佣任何受托人愿意接受的律师或会计师以审计信托的帐目。

(4)受托人违反信托要求或不能胜任时,要求他赔偿损失或撤换受托人。

(5)受益人对信托管理存有怀疑,他可向法庭申请对某些特别问题作出裁决,或申请关于信托的一般管理的命令。

(6)受益人有终止信托的权利。如果信托只有一个受益人,而他有行为能力,又或如果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益人,而他们均有行为能力,且意见一致,则他们可终止该信托而无需顾及受托人或信托设立人的意愿。如果受益人的权益是连续性的,这个原则也可引用。

2.受益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费用和报酬。

(2)在信托期内,一切有关信托管理的决定,只能够由受托人作出;对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的管理行为或处分行为不得横加干涉。

(3)所有受益人,如果均有行为能力,并拥有关于信托财产的全部受益所有权,则可以结束信托。否则,受益人只能增添受托人的权利,而不能削减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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