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1页(1382字)

1.如果受托人在信托的管理方面或就受益人的权益方面作出不当的行为,或未有作出应有的行为,便是违反信托。例如:

(1)把属于信托的金钱用于不被批准的投资;

(2)未经信托契约或法院授权而从信托中获取个人利益;

(3)在信托基金的管理上,故意使一个受益人获益而使其他受益人受损;

(4)因疏忽而容许信托财产仍然只由某一受托人控制;

(5)把信托财产付与不适当者;

(6)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购置信托财产;

(7)未能适当地行使权力以作出与信托有关的决定。

2.如果有人指控有关违反信托的行为,须注意如下几点:

(1)是否真的作出了违反信托的行为?

(2)如果是,被假定的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是,赔偿金大约有多少?

(4)是否有权要求他人分担法律责任或作出赔偿?

(5)法庭是否会免除假定的被告的法律责任?

3.赔偿责任。对于一项违反信托的行为,赔偿数目应由以下原则决定:

(1)对于违反信托的补救的目的,是赔偿信托基金所遭到的损失,或把受托人未经批准而获得的个人利益纳入信托基金内;目的并不是惩罚受托人。

(2)但如果受托人作出欺诈性或特别败坏的行为,法庭会加重被告受托人必须付出的利息,以示惩戒。

4.如果受托人以不当的方法售出已获批准的投资,以其收益用于未经批准的投资,而在出售后者时遭受亏损,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可以选择不同的做法。他可以强迫受托人填补合法投资的售价与非法投资的售价之间的差别,或强迫受托人替信托基金再买回该项已获批准的投资。如果确有违反信托的行为,但这并没有使信托基金在资本或收入上遭受亏损,则法庭不会要求受托人负法律责任。

5.如果受托人有不止一次违反信托的行为,他不能以一次交易的盈利去抵销另一次交易的亏损。但每次交易均须整体地考虑。

6.受托人有责任共同行事。除非有特殊安排,否则受托人无权单独行事。原则上,每个受托人都是平等地参与信托的管理的,因此,一旦发生违反信托的行为,每个受托人都要负同等的责任。

7.如果只有一个受托人被起诉,而原告胜诉,按一般原则,这个败诉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其他共同受托人分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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