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定义与构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3页(1021字)

汇票按香港《票据条例》第3条规定是:“一人签发予他人的无条件书面指示,由出票人签名,要求对方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香港《汇票条例》将汇票分为:①本地汇票与外地汇票,前者为在香港境内开立及付款或以居住在香港的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后者为在香港以外开立或付款,或在香港开立以后住香港以外人士为付款人的汇票。外地汇票应在票面上加以表明,以区别于本地汇票。②即期汇票与定期汇票,前者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后者包括发票日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两种汇票。

法律要求汇票应该记载以下事项:

1.下列为绝对应记载事项:

(1)发票人签名;

(2)一定的金额;

(3)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4)发票年、月、日。

2.下列事项,为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人的姓名或商号(未记载时,以发票人为付款人),汇票可载明两个或两个以上付款人,但不能选择其中一人付款;

(2)受款人姓名或商号(未记载时,以持票人为受款人);汇票可载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受款人,付款时可选择其中一人付款;

(3)发票地(未记载时,以发票人的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发票地);

(4)付款地(未记载时,以付款人的营业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5)到期日(未记载时,视为见票即付)。

按《票据条例》第12条与第13条的规定,定期付款的汇票漏写日期时,持票人可以签上正确的付款日期,汇票到期付款。如果持票人填错了日期,银行也按错填的日期付款。汇票如早填了或迟填了日期仍然有效,银行均视为正确的日期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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