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7页(957字)
持票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在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付款人应在“习惯时间内”(wiithin reasonable time),一般均为24小时内付款。除非持票人同意以物抵款或汇票注明必须以某种外币支付,付款人一般均支付港币。香港银行承付票据通常采用三种方式:全付、转帐或抵销。前者常用于一般持票人,后两种常用于商人。
付款人在付款时要符合两个要求:其一,出于善意。付款人对持票人是否为真正票据权利人不负认定之责,但明知持票人为非票据权利人,仍予以付款,即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实务中无相反证明都算善意。其二,鉴定背书连续。
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付款,付款人就可以免除债务。这样的付款被称为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o
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作正当付款之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作为收款证明并收回汇票,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且可要求持票人出收据。此时汇票就注销了(dischange),不仅付款人解除了付款义务,所有票据债务人的债务都因此而消失。只有所有的债务人的义务都消灭,汇票才能注销。因此,若付款人拒付,背书人向追票的持票人付款,这样的汇票就不能使汇票注销,因为该背书人的前手及出票人的义务仍未消灭。
有些付款银行在支票后加注收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可作为已曾验明受款人身份的记录。
如付款人在远期汇票未到期就付款,那么应自负其责。这种责任,通常在遗失票据时会发生。
如付款人只支付汇票金额的一部分,称为“部分付款”(part payment),持票人可以接受部分付款,也可以拒绝。但香港人多半是接受的。
接受部分付款时,因为债务并未完全了结,持票人仍需保留票据。而付款人则在汇票上记明已付金额,并要求持票人出收据。持票人则应将未付金额作成拒绝证书,以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