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56页(918字)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称作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ion)。票据只是一种权利的凭证,而要实施这种权利,就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提示就是要求票据权利。无论是承兑提示还是付款提示,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在规定时效内提示

(1)应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提示。

(2)如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合理期间之内作承兑提示。所谓“合理时间之内”(within reasonable time),依汇票的性质、交易惯例和个别案件的事实情况而定。在实务中,一般认为不能超过半年。

(3)付款提示,应在到期日行使。到期日就是票据正面所载的日期。若票面没有注明日期,为即期汇票(支票)。

在支票的场合,持票人在支票上所记载的发票日以前,不得提示,这便是香港票据法承认远期支票可以合法存在。因为发票人可以未来某一期日为发票日。

(4)提示的期限,由票面所载日期起计,最长不超过6个月。

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时效内提示票据,那么他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然而承兑人对持票人仍有付款责任。

必须指出,提示必须在营业日的营业时间进行,这也应算做一种时效的规定。

2.在规定地点提示

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地点向付款人提示票据。通常由持票人亲往银行,出示票据,请求承兑或付款(或存入指定帐户)。如果票据上未指定地点,那么应在付款人营业所提示。如果没有营业所,那么应该在住所提示。

依当前的惯例,持票人有时可通过银行票据交换所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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