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7页(1209字)

合资经营企业的英文名词是Joint Ventwre,是一种共同参与冒险的行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建立的企业,它是根据中国建设的需要,由一个或几个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所建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联合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营者对合营企业的债务和权益,只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和所占股份分配得利益,合营者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补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资经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负有有限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合资经营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同时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资企业的投资、应分以利润及其他合法权利。

(2)合资经营企业在形式上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亦称股权份额有限公司,是股份公司的变种。有限责任公司不发行股票,不采取股份形式,投资按投资比例分成份额来表示股权的多少,其经济责任以各自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各方之间也不负连带责任。例如,中方投资500万元,外方投资400万元,如果企业在经营中发生亏损,负债1300万元,双方合营者只能将各自投资的500万元和400万元偿还债务,所剩余的400万元的负债,则可以不予承担。

(3)合资者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于国外的股份公司会出现控制股权问题,即谁占公司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不以股票方式,而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表示股份的多少,以合资经营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份证件。

(4)合资企业的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协议的比例投入。投资比例由签订的协议确定,但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5)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的比例,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及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或大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合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的责任。

(6)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国外投资者所分得的利润及其它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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