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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外汇支付进行管理?

书籍:出纳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纳手册》第262页(4521字)

外汇支付业务涉及到很多外汇管理规定,出纳人员在付汇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外汇账户付汇制度、银行售汇制度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有关内容,做到依法付汇,避免外汇风险。

1.外汇账户付汇制度

我国境内机构设立了外汇账户的,都要遵守外汇账户付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支付事宜,其主要规定有:

(1)所有对外支付,有外汇账户的,且支付用途符合外汇账户使用范围的,首先使用外汇账户余额;外汇账户使用范围以外的付汇及没有外汇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时,方可购汇。

(2)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的,开户银行应根据规定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相应的用汇规定对其持有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3)购汇支付和从外汇账户支付的,均须在有关结算方式或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前对外付款;需提前偿还境外债务本息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购汇交对方支付。

(4)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他保值业务。

2.银行售汇制度

涉及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银行根据外汇的不同用途采取相应的售汇措施,其兑付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先核查后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明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②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③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④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①-④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⑤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⑥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⑦进口项下的尾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⑧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

⑨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的用汇,持①~⑧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⑩专利权、着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⑾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⑿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合同。

(2)先售汇后核查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用户提出的支付清单先购汇,事后核查:

①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持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料加工合同。

②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③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及其他服务费用。

④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⑤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3)外汇局审核兑付的项目。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凭证通知单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①超过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佣金。

②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发生的对外支付: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款;偿还外债利息。

(4)资本融资用汇项目。境内机构资本融资项下的下列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报,凭外汇局的核准文件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兑付:

①偿还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息、费用,持《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及债权机构还本付息通知单。

②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及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③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合同。

④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金,持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5)预算单位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项目。

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分支机构)根据限额为用汇单位建立账户并监督执行,年终账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各用汇单位需用汇时,凭“非贸易用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定的限额内到中国银行按当天外汇牌价购汇,经中国银行核对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的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限额购汇,中国银行不得超限额售汇。

(6)预算外单位非经营性用汇项目。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可持外汇局核发的售汇通知书单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①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等用汇,持合同、境外机构支付通知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②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函件。

③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持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批准文件和经费预算书。

④在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对外合同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⑤在境外办理商标、版权注册、申请专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所属专项用汇,持合同及相关发票。

⑥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有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

⑦其他非经营性用汇,持外汇局的批文。

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进口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事宜:

(1)进口单位办理付汇,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核销单(一式三联),属于货到汇款的还应当填写有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和报关币种金额,将核销单连同其他付汇单证一并送外汇指定银行审核。

(2)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付汇手续后,应当将核销单第一联按货到汇款和其他结算方式分类,分别装订成册并按周向进口单位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将第三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其他付汇单证一并留存5年备查。

(3)外汇指定银行对凭备案表付汇的,应当将备案表第一联与核销单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将第二联与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留存;将第三联与核销单第一联报送本银行所在地外汇局。

(4)进口单位应当按月将核销表及所附核销单证报外汇局审查;外汇局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报审手续。

(5)在办理核销报审时,对已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当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核销单证附在相应核销单后(凭备案表付汇的还应当将备案表附在有关核销单后),并如实填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对未到货的,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未到货核销表”。

(6)外汇局审查进口单位报关的核销表及所附单证后,应当在核销表及所附的各张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留存核销表第一联,将第二联与所附单证退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应当将核销表及所附单证保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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