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307页(3100字)
现就《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建立中国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的必要性
在有序的市场经济中,各个行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靠的是高质量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而高质量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又离不开高素质的人。因此,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素质的竞争。律师业亦不例外。中国律师要争得应有的地位,求得长足的发展,除了国家政策的扶持外,最根本的是依靠自己能够在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中、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想方设法提高中国律师的整体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为此,我们已经采取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办法,从第一道大门开始保证律师队伍的较高起点、较高素质,这已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和积极评价。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大量的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所有律师都有个知识更新、学习掌握新法律法规的问题,即接受继续教育。
从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来看,几年来律师数量增长较快,质量也有一定提高。但两者比较,质量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正如肖扬部长在全国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的讲话中指出的那样:“这几年,律师队伍的素质有一定提高,但从整体上看,还不尽如人意……。”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我国律师的整体素质,是当前及今后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提高律师素质,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责任所在。律师的根本作用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在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同时,负有确保服务质量的义务。作为律师的主管部门,则有责任从宏观上、从制度上来提高律师整体素质与水平,从而保证法律服务的高质量,防止法律服务市场中出现假冒伪劣。因此,把律师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中国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应当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或称再教育),国外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搞了多年,积累了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拥有80万律师的美国,律师(包括法官)的继续教育已施行了几十年。美国差不多各个州的律师协会都有关于执业律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强制性规定。以阿拉巴马州为例,它规定:所有执业律师每年必须接受24个课时的培训,不参加者,予以警告,限期参加,拒不参加者,取消其律师资格;实行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制,州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社会团体、公司都可以举办培训,律师、法官参加同一培训班,学习相同的课程。在培训内容方面,要求职业道德课程是必修课,其它课程是选修课,只要学完规定课时即可。每位律师参加24个课时的培训,需交纳600美元的学费。
国内有的省市也已着手进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有益尝试。上海市已于九四年开始实施执业律师培训制度化,由市律协举办一系列的培训班,律师参加培训与年度注册挂钩。湖南省于去年上半年实施了岗前培训,凡取得律师资格申请执业者,均需参加由省司法厅和省律协举办的培训班,才能发给执业证。北京市已经颁布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并于去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
综上,在我国实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时机也是成熟的。
二、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中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部门。
如前所述,提高律师的素质与水平是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责,按照“司法行政系统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设》的意见”,要把对律师的培训工作当作一项战略工程来抓,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律师,努力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律师协会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组织实施培训既是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也是承担历史的责任,应当把继续教育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在抓这项工作时,要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搞好协调合作,同时要调动教育部门、法律院校的积极性,鼓励教育部门积极参与,尤其是组织学历培训时,一定要取得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
为了充分发挥全国律协与各地律协的积极性,保证和提高培训质量,调剂和充分利用培训师资等条件,本办法对全国律师协会与各省级律师协会的培训范围没有作绝对的划分,允许律师选择参加全国律协或某一省级律协举办的适合自己需要的培训,不搞地区垄断,不做硬性规定。这样,在接受培训时间上有强制性规定,而在接受具体培训课程、地点上给予律师以充分选择的自由。在组织培训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培训质量高、组织得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律师来参加。这样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
(二)关于执业律师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要求。
“办法”规定,每一执业律师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课时的培训学习,这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因素考虑的:我国律师整体素质与水平急需提高;国家每年有大量的新的法律法规颁布,需要律师学习掌握;因此有必要安排尽可能长的培训时间。可行性则考虑到律师的承受能力和培训的承担能力。作为律师每年接受30个课时培训学习,应当说从时间占用上看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培训力量方面,我们可以依托院校、研究机构的师资,也可以聘请有经验的骨干律师、其它部门的专家,经过努力也是可以负担的。
(三)关于培训费用
提高素质与水平,有利于律师业务的开展,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必要的投资,故“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提留一定数额的培训基金,用于支付律师每年参加培训学习的费用。开展业务培训是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之一,因此,全国律协和各省级律协应当建立律师培训基金,基金来源可以从会费中划拨,亦可接受律师和社会的捐赠。这样,培训费用由接受培训的律师和律师协会共同负担。
(四)关于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的内容
“办法”规定了五部分内容:一是执业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有关律师的学习;二是专门法律实务培训,包括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培训;三是资格培训;四是技能培训以及其它与律师业务相关的如经济知识的培训;五是组织进行学历教育。
(五)关于建立继续教育制度的配套工作。
由全国律协统一制发执业律师继续教育手册,用以记载、证明接受培训学习的情况,作为年检注册应当提交的证件之一。
建立我国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制度,是律师工作的一项改革,其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在试行时,有何经验和具体改进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告全国律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