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理财手册下》第1696页(667字)

公司合并过程如下:

(1)合并谈判并订立协议。在合并谈判中,各方首先应明确合并与被合并的基本动因,进而商定是采购资产还是买进被合并公司的普通股股票;是用现金、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发行的债券支付;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另外还要商定购进价格(或交换率),及清算方法。通过谈判,将上述项目定为协议。

(2)批准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先交各自公司董事会批准,然后以董事会批准的协定为基础提出明确的合并构想,最后召开股东大会,由多数股东赞成方算得到通过。

(3)明确债务。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三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三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在第一次公告起九十日内,有权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在或新设的公司承担。

(4)变更、设立或注销登记。公司合并最后须由规定的政府机关审查批准,并由负责登记的政府部门对合并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同时注销被合并公司。

(5)清算工作。它包括清理合并各方的财产、了结各项业务、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解散人员、处理剩余财产等一系列活动。

(6)宣告合并公司成立,被合并的公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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