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渔业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9页(352字)
阿尔及利亚1994年《渔业立法通则》中规定:(1)一国管辖范围内的渔业生产要获得该国渔业部门的批准,以便于保护阿尔及利亚国内资源的合理利用;(2)获得阿尔及利亚渔业部长授权的外国渔船可以获准对鱼类种群的迁徙进行科学性和商业性的研究,特殊情况下还可不局限于有关规定;(3)合理的渔业设施是指利用海洋、淡水和咸水资源来捕捞、培育该国内陆水域和沿海领域的水生动植物;(4)渔船必须要进行登记,渔业设施建设要顾及全体渔民的利益。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或大量捕捞鱼苗,也不可使用未经许可的渔业装备。任何未经授权而进行商业性或科学性捕捞的行为都要处以1年-3年有期徒刑或处以2万元-4万元的罚款或两罚并处,若外国渔船违反本国法令则要处以3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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