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89页(1374字)

1.世界各国的证券发行管理可分为注重公开原则的“注册制”与注重实质管理原则的“核准制”。在素有自由市场经济传统的香港,股票发行的法律监管以注册制为主。它的基本原则如下:

(1)相信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依据公开信息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至少可以在向专家咨询后形成合理的意见。证券注册的主要标准是信息完全公开。罗法中的“买者自慎”(Caveat Emptor)的原则在这里适用。除了必要的公开事实外,其他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总之,这套机制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赖以进行判断的信息,而不是代替投资者进行判断。

(2)证券发行人必须披露一切法定的必要信息。这些必要信息主要是通过招股章程进行披露的。

(3)证券发行人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与及时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香港的公司分为两类,一类为上市公司,一类为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又称公开招股公司,非上市公司又称非公开招股公司(Private Company)。在非公开招股公司的章程中应有下列规定:①限制公司成员转让其股份;②公司股东的人数以50人为限,但不包括公司现有的雇员和以前的雇员在内;③禁止向公众发出认购股份或公司债券的邀请,而且非公开招股公司在公司业务的公开方面享有某些特权,例如:不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审计表及年度报告书,不必遵守《公司条例》中对上市公司规定的会计报表的要求,不必提供反映公司财务真实情况的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营业损益表,而对公开招股公司则有这样的要求。

而股票的发行是由公开招股公司进行的。发行股票的一份重要文件即为招股章程(Prospectus),香港《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对之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公司可以溢价发行股份,对于因该笔溢价所获得的总金额,应设立一个专门帐户,叫做“股份溢价帐户”,用于一些专门用途,如抵销公司先前的费用等。公司也可以折价发行股份,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折价发行股份,必须已经取得了公司成员大会决议的授权,而且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2)公司成员大会的决议必须规定折价发行的最大折扣率;

(3)公司开业时距折价发行之日已经超过1年;

(4)折价发行的活动必须在得到法院批准后一个月内或法院所批准的其他期限内完成。

如果公司通过了授权折价发行股份的决议,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批准该次折价发行;法院在考虑到一切相关情况之后,可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本次发行的决定。在折价发行时,招股说明书中必须包含有关折价的细节情况,否则公司与公司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将被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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