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争议的处理
书籍: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126页(307字)
第二十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有经济合同的,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合同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提请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对产品质量的技术检验数据有争议时,当事人或调解、仲裁机构可委托法定的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仲裁检验,质量检验单位应对提供的仲裁检验数据负责。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质量责任的仲裁请求和起诉,应从当事人知悉或应当知悉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产品质量责任方愿意承担责任时,不受时效限制。
上一篇: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总则
下一篇: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