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的保留资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89页(763字)

《证券条例》要求下列几种人把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对其有利害关系的证券资料予以保留——

(1)证券商;

(2)证券商的代表;

(3)投资顾问;

(4)投资代表。

与此同时,他们对于上述证券的取得与处分的资料也应该予以保留。

如果证券的有关情况发生了变更(例如证券的取得与处分即可认为一种变更),那么他们就应该在获悉变更后的14天内,将变更的情况予以充分的记录,包括变更发生的时间及其原因。

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将被认定为有罪,并将处以罚金。如果被告能够证明:他违反规定的原因是因为他并不知道发生了上述可能导致构成犯罪的事实,那么他可以获得豁免。除有相反证据,则如果某人的与该种证券相关的雇员或代理人获悉了某些事实的发生,则可推定他已经知道了该事实的发生。

上述有责任保留资料的人(下称“责任人”)应向证监会通知其保留有关资料的地点。如果登记地点发生了变化,责任人也应进行相应的通知。违反本项规定者将被认定为有罪,应处以罚金。

证监会可要求责任人出示有关的保留资料,并可根据该资料制作副本,并从中进行摘录。证券会可将有关副本与摘录移交律政司,如律政司认为其中存在违法行为,则可再将上述材料移交给任何有职权进行调查或起诉的机构,由该机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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