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字号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1页(525字)

合伙字号是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经营实体的名称,也是合伙经营实体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外部标记。

合伙字号应由汉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它可以包含合伙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显示合伙性质。

全体合伙人应以字号的名义注册登记,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商标登记,与第三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在公众的印象中,合伙字号是合伙经营体的象征。

合伙人对合伙字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合伙字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合伙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确定合伙专有字号的地域范围,可以根据合伙的知名度、业务范围、行业性质,在具体案件中予以确定。

合伙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字号的权利。一般采用订立许可合约的方式,准许他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合伙字号。

合伙字号的启用、变更、许可,涉及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以及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的商业信誉,因此,关于字号的事宜应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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