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24页(422字)

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者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以下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①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②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③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④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⑤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⑥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⑦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⑧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对以上行为,有第①至第④项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下拘留、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⑤至第⑧项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