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判决对合伙财产的诉讼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4页(453字)

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名义下的债务提起诉讼,如此债务清偿需动用合伙人个人在合伙中的财产时,为维护合伙财产的整体性,此时,法院对债权人胜诉的判决,在执行时有特别的规定:

(1)除对商号的判决外,法院对合伙财产不得签发执行令。

(2)法院或法官,经判决确认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数额,可下令就该合伙人在合伙财产的权益和利润记作欠帐,以偿该判决等值的债务和利息;为保全债权人利益,法院或法官除在该命令中或另行下令,就该合伙人名下的利润份额(已有的或其后增益的)及从合伙中将取得的其他款项,委托一名管理人接管;同时,法院或法官可发出清查一切帐目和调查一切事宜的指示;并可因案件情势需要,再由法院或法官颁发其他命令或指示。

(3)合伙中的其他合伙人,可随时赎回已记作欠帐的权益,或在法院指示变卖该权益时,可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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