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解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2页(362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62条规定,组合可因以下原因解散:(1)总会决议;(2)组合破产;(3)章程规定的组合存在时间届满或产生解散原因;(4)第67条第1款规定的解散命令;(5)对组合的资格渔业有关的指定渔业的第2条第1款规定的指定的废除或变更。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农林水产大臣认可后,方能生效。组合在根据第1款第(3)项的规定解散时必须在解散2周之内将其意图向农林水产大臣申报。第67条规定,当组合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农林水产大臣可命令该组合解散:(1)已不满足第4条及第7条的条件时;(2)违反前条规定的农林水产臣的命令时;(3)组合员资格及其构成已不适合开展该业务时。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前款的规定,欲命令其解散时,必须事先把命令的理由通知该组合,并给予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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