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负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1页(391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39条规定:(1)组合的负责人设理事和监事;(2)理事定员为3人以上,监事定员为1人以上;(3)根据章程规定,负责人在总会选举产生。但是,设立当时的干部在创立总会上选举产生;(4)理事定员的至少2/3是组合员。但是,设立当时的理事定员的至少2/3必须是欲加入组合者;(5)理事或监事中,欠员超过定员的1/3时,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补充;(6)负责人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进行;(7)投票,1人1票;(8)组合员可不受第3款的限制,根据章程规定,在总会上选任负责人。第40条规定,组合的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发生变动时,必须在变更之日起2周内向农林水产大臣申报。第41条规定:(1)负责人的任期在3年以内,为章程规定的时间;(2)创立当时的负责人的任期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为创立总会上规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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