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组合中央会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8页(475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规定,中央会为实现其目的而全部或部分地开展下列各款之事业:(1)会员事业的指导和调整;(2)会员事业的调查研究和普及宣传;(3)会员之组合员和职员的教育训练;(4)为了会员和会员之组合员的购买、保管、贩卖事业及其共同事业和代理业务;(5)家畜的改良、繁殖、防疫及诊疗事业;(6)利用、运输、保管事业;(7)畜产品的饲料的处理、加工及制造事业;(8)畜产品作业场的设置、运营;(9)家畜市场的运营管理的指导;(10)畜产品和饲料的供求调节和流通结构的改善事业;(11)贸易事业;(12)从国际机构、外国或外国人处借入资金或引进物资及技术;(13)信用事业;(14)会员的共济事业;(15)畜产振兴基金的形成、运用及管理;(16)政府委托事业;(17)政府扶助事业;(18)对会员之补助金的支付;(19)为了会员之经济、社会利益的团体协约的缔结;(20)其他法令规定的事业;(21)与第1款至第20款之事业相关的附带事业;(22)其他实现目的所需要的、取得主务部长官批准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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