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渔业发展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1页(321字)

越南1989年颁布《保护和发展水产资源法》规定:(1)部长会议规定全国规模的水产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计划内容并予以审定。各级各部门的水产资源规划、计划由水产部指导制定并综合呈报部长会议;组织、指导、审阅水产部所属各单位的规划、计划。(2)省、中央直辖市、特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水产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综合呈报同级人民代表会议审阅。(3)郡、县和相当级别政府组织、指导本郡、县各直属水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区、乡政府的水产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计划,并综合呈报同级人民代表会议审议。(4)有关水产资源调查、研究、勘探、水产资源保护和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可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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