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权益和职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55页(837字)

合伙人应对有关合伙人的权益和职责订立书面协议,以免日后发生争执。但依香港法,此类协议虽无书面,但符合默示协议的要求,仍属有效。在无明示或默示协议的情况下,合伙人应按下列规则决定合伙人相互间的权益和责任:

(1)合伙人对业务资金和利润享有平均份额,对商号的亏损,不论属于资本或其他项目的亏损,也须平均分摊负责;

(2)合伙人得参加合伙业务的管理;

(3)合伙人经营合伙业务,不得享受报酬;

(4)未经全体现有合伙人同意,不得介绍任何人参加合伙;

(5)有关合伙经营的正常事务发生意见分歧,得由合伙多数人同意决定。但如果出现多数人形成派别而将少数人置于受摆布的地位,那么,少数人有可能通过衡平法或习惯法的途径寻找救济;

(6)关于合伙业务的性质,未经全体现有合伙人同意,不得变更;

(7)合伙经营的一切帐册应保存在合伙营业地点(如有多处营业地,则在主营业地),各合伙人得在其认为适当时参阅、检查和录制;

(8)合伙人须负责向任何合伙人或其法定代表提供真实帐目和涉及合伙一切事项的资料;

(9)每名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从事有关合伙的任何交易,或从使用合伙财产、名称或业务关系取得任何利益,须向商号说明;

(10)凡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兼营与商号业务相同性质的任何业务,并与商号竞争,则由此而获得的一切利润,须向商号说明并归于商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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