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大厦业主法团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46页(1962字)

多层大厦业主法团机关是管理委员会。它是在业主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的。召开业主大会前,业主们应向区域法院申请开会,经区域法院下令准许后,即可由法院指定的业主们召开会议。管理大厦的人、由公共契约授权召开会议的人及享有业权份数不少于5%的业主都可出席大会。在业主大会上,就大厦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事宜作出决议。

1.大厦管理委员会可依下列任一种方式成立:

(1)依大厦公共契约的具体规定成立管委会;

(2)由享有业权份数不少于50%的业主决议成立管委会;

(3)每名业主按其所占业权份数投票,1份1票(投票方式同前文所及的法团会议投票方法)。有过出席总人数的半数的投票同意,大厦管理委员会即告成立。

2.大厦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

(1)负责执行法团大会闭会期间一切归属于法团的职责;

(2)管理委员会自成立日起14日内必须向田土注册厅厅长(或称土地注册处处长)申请将各业主注册为《多层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案例》所规定的业主立案法团;

(3)必须将田土注册厅厅长所颁发的法团注册证书和载有“××业主立案法团注册办事处”字样的布告贴于法团注册办事处门口;

(4)管理委员会必须按照公共契约或业主所占业权份数确定各业主所应缴交的基金款项,并且在12个月内追收其应付款额;

(5)管理委员会应当为业主、注册受抵押人、住户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证明书,以证实其缴款一事;

(6)必须在业主立案法团注册后15个月内及此后每年制作收支帐资产负债表,由管委员会主席签署后交法团周年大会审核;

(7)必须设置适当帐簿、其他有关记录、保存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以供业主、注册抵押权人、按揭受益人、住户或其以书面授权委派的人员查阅。

3.大厦管理委员会的权力有:

(1)当大厦基金总额不足以支付按规定各事项所需的费用时,管理委员会有权增加各业主应缴交的款项,直至足以支付该项数额为止;

(2)管理委员会有权授予任何人在事先通知有关单位住户的前提下,可随时进入该单位以对其进行修缮及排除各种公害。

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产生于业主会议,在该会议上,业主们互举选出3或5名委员(若大厦不超过12个单位的,3名委员即可,若大厦超过12个单位的,需5名委员)。此外,业主会议中还选出委员会主席1名及秘书1名。凡未破产、未与其债权人达成和解者、未曾犯有6个月或6个月以上监禁的业主均有资格当选为管理委员会委员。但是,管委会委员一旦出现以下情况即丧失委员资格:

(1)健康出现问题以致不再适宜工作;

(2)未经批准,连续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3次以上;

(3)辞职者;

(4)已不再是业主;

(5)其职已被业主法团会议撤换;

(6)根据大厦公共契约规定已无资格担任委员者。

委员任期1年后自行退职,若再次当选可以连任。

管理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主席有权随时召集开会。若委员中有2人或2人以上要求开会,其申请送至秘书处14天内,即应召开会议。管委会应办的一切事务或职责均可成为会议议题,会议决议的生效需半数以上与会人员投票赞成方可,若遇赞成与反对票同数的话,主席可再投一票以定终局。

法团大会有权决议撤销管理委员会。业主、注册抵押权人、管理人或律政司长均有权向区域法院申请撤销管理委员会,同时委任1名管理人员,行使原管委会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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