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的赎回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2页(663字)
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可赎回公司债券和不可赎回公司债券。
1.可赎回公司债券
此种债券是可以依照债券证书或信托契约上所列的债券赎回日期和方法办理赎回。具体赎回的方法一般有三种:
(1)每年以“抽签”方式分期赎回;
(2)由公司在债券市场上以市价赎回债券;
(3)公司用偿债基金或发行新债券的方式将债券收回。
根据《公司条例》第90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其他合约中不同意将其再发行或公司通过决议取消该债券,公司可以将已赎回债券再次发行。赎回债券再发行时,持有人的权利与该债券未被赎回时相同,赎回期限亦同。
2.不可赎回公司债券
在出现下述情况时,公司债券就不能赎回:
(1)债券上注明为“不可赎回者”;
(2)债券上本来注明为可赎回债券,但由于发生了如公司结束等偶发事件使该债券无法赎回;
(3)债券上本来注明为可赎回,但该期限规定异常长,如2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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