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资本的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4页(2284字)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股东的保证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法院的确认,对其股份资本进行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增加资本

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增加法律许可的股份资本。增加资本的决议一般必须经公司股东全体大会通过,根据公司章程权限采用普通决议案或特别决议案。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章程没有条文授权增加股份资本时,公司才通过特别决议案来增加股本,否则则采用普通决议案。

公司增加资本必须是为了整个公司利益,而不是对少数人有意压迫,并且在增加资本决议案通过后,必须在15日内递交公司注册署注册登记。

2.股份的合并与变换

合并是指公司将一定数量的股份合并成为面额较高的一股股份。变换则是将股份转变为股票。

公司法不允许一开始发行股票,应首先发行股份,在全部股款付清之后才可以将股份转为股票。

有关股份资本合并、变换的通知必须在1个月内通知到公司注册署,在变更后的每份公司组织大纲中必须包括有关变更事项。

3.股份的重分

重分是把公司的全部或一部分股份再次分割成小于原面额的小股份。没有缴清全部股款的股份,只有在已缴股本与未缴股本的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重分。

4.未发行股份的撤销

公司可以把在决议案通过3月后未发行的股份予以撤销。日后公司债务只能用已发行的股份资本予以偿还,不能用未发行的股份资本抵偿。撤销未发行股份的通知需在1个月内送达公司注册署。

5.公司已发行股份资本的减少

公司减少其他发行的股份资本可称为公司资本的缩减。一般公司只能自由运用其资本而不得任意缩减公司资本。只有在法院确认下,公司才可以根据章程的授权,通过特别决议采用措施缩减资本。

公司缩减资本主要基于如下目的:

(1)消灭或减少任何股份未缴部分的义务,该义务主要指股东对未收资本的债务负担;

(2)撤销任何已消灭的或没有在现存资产上表示出来的已全部缴清的股本,无论其有无消灭或缩减股份的义务;

(3)偿还超过公司实际需要的全部缴清的资本,无论有无消失或缩减股份的义务。

仅仅有公司组织大纲缩减资本的授权,尚不足以使公司采取资本缩减措施,还必须有公司章程的许可。假如公司章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则公司必须事先通过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然后再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批准缩减资本。

公司通过缩减资本的决议,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要求允许缩减资本的命令。

如果缩减资本对公司成员、债权人或者公众利益无不公平之处,法院会允许有关请求;如果缩减资本只涉及到公司内部而对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不利影响时,法院首先要考虑大众成员的利益,又要考虑缩减资本对各类股份持有人是否公平。

如果公司提出缩减资本将引起未缴股本的应负义务减少,或将未缴资本退回股东,从而侵害公司债权人之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对公司缩减资本提出异议。法院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考虑下述几点:

(1)准备可以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名单及注明债权及其他请求权的性质及金额。

(2)为上述的目的发出公告,未登入名单的债权人应在指定日期之内提出补签要求,否则会丧失异议权。

(3)如果公司保证偿还债务并且已承认债务请求权,则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4)假如公司不承认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或请求权,公司必须依法院批准的金额交付法院,而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在诸如发生公司有足够资本保证偿付债权人的请求权,并保证偿还股东的股本,抑或公司资本的减缩不涉及股东已缴资本的偿还,或减缩未缴资本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拒绝任何一类债权人提出的异议。

法院作出的缩减资本的裁决必须提交公司注册署,同时还必须呈送一份裁决书副本以及法院核准的记录。记录中注明变更后的资本金额、资本的股款以及每股金额、每股已缴款。减缩资本的生效由登记日开始,减缩资本的特别决议必须在15天内递送公司注册署备案。

以股份的取消和股份的放弃这两种方式减缩资本的,无需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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