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资料的公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9页(1660字)

由于董事掌握管理公司的大权,在公司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及特别的责任,因此为更好监督其活动以维护股东及第三人之利益,其有关资料必须公开,以便更好监督。这些资料主要有:

1.董事的登记名册

在该名册上要记载公司各董事的详细资料并存放于注册办事机构中。若董事为个人,则必须载入其姓名、地址、国籍、职业以及担任的其他董事职务,持有香港身份证者必须附上其身份证的号码。若法人团体出任董事,则必须记入有关法人团体的名称及其注册办事地址。

2.关于董事更换的资料登记

在发生更换董事之时,与其有关的细节必须在14日内通知公司注册署,在通知中要包括新任命的董事,并附有后者的书面同意及答复。

如果公司未通知公司注册署已更换董事,又无法证明有关外界人士知道这种更换,则公司就失去了该项变动对第三人的抗辩权力,即公司不能以该人士已停止担任董事为由,否认他的交易行为。

3.董事姓名的公布

凡有公司名册出现的目录册、通知、介绍名片及书信上都必须列明董事个人的姓名及国籍。

4.董事的服务合同副本

董事会享有检查董事签署的服务合同之权,合同是书面达成的,必须将一份副本放在公司法定办事处中。如合同不是书面的,须把合同的条款大纲展示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中。

5.关于董事的工资、退休金等细则

首先,在公司全体成员大会上,公开宣布的帐目包括董事报酬的总额,董事或前董事的退职报酬总额,董事或前董事的离职补偿金总额。

其次,在上述公开帐目中必须列明董事会主席及其待遇,及董事的最高报酬,并且把董事报酬按每2500英镑为一级进行分类,将每一级报酬的总额列明,再次在上述公开帐目中还应列明放弃报酬的股东人数及放弃报酬的总额。

6.董事对股份和债券的收益

董事必须在14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其对本公司股份和债券的利益,或属于本集团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和债券的利益,在发生以下五种情况时,董事亦必须在14日内通知公司:

(1)某一事件的发生使董事开始或者停止对上述股份或债券享有利益;

(2)董事是否签约出让这些利益;

(3)董事是否出让公司特别允许其认购的股份或债券;

(4)董事如何履行或分配本集团其他公司特别给予其之股份及债券。

董事的妻子儿女所持有的股份及债券,均被认为是属于董事的。

在公司已被批准上市的股份,如果已由公司董事获得时,该公司必须在成交的次日通知股票交易所,当董事获得公司上市股票的5%,并在股东大会上享有不受限制的投票表决权时,应书面通知公司该情况,并于5日内取得这些股份。

7.董事从事合同或其他计划安排所得利益

在董事报告中必须列明董事与公司签订的比较重要的合同之任何物质利益的细节,或者使董事获得公司或其他企业股份利益的其他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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