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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机构组建的必要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地税业务手册》第8页(3096字)

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组建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税制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来源,规范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在建立两套税务机构中组建的地税机构,是地方政府管理地方税收的显着标志,给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组织保障。然而由于认识上的原因,也有人对组建地税机构不理解,甚至发出种种责难。表现为机构分设一开始时,有些地方只将业务拉开,而机构迟迟不分,使组建地税机构遇到了不应有的人为阻力。其根本原因,我们认为是没有认识到组建地税机构的必然趋势和重大意义。这里仅就组建地税机构的必要性从理论和实践上略加探讨。

一、组建地税机构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一定性质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建立一定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包括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因而只有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关系不断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和上层建筑,才能促进生产力向前发展。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快,生产力已取得迅猛发展,经济发展水平(其重要标志是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总量都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地方区域经济更是有了长足的进展,使我国正处于结构变动和调整时期,与原有经济体制及上层建筑的一些环节和方面发生矛盾和磨擦,特别是财税体制和税收杠杆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因而,为了加快各地区域经济的发展速度以带动全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必须改革财税体制中不合理的环节和方面,全面推行分税制,组建地方税务局以建立两套税务机构,来不断完善上层建筑,以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可见组建地方税务机构不仅成为当前大势所趋,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组建地税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市场的调节主要依靠经济杠杆发挥作用。反映在税收杠杆上,必须一方面将大权集中于中央,以有利于宏观调控,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生产要素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给予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管理地方事物的充分自主权。而我国1994年前的旧税制的现状是“半截子垂直”,在税收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主要依靠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进行管理;省级税务机关又是地方政府的办事机构,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厅领导税务工作。像这样的组织形式缺乏独立运行机制并留有漏洞,表面上看税收立法权、解释权、税率调整权等大权属于中央,但具体管理上实质是交给了地方。这样不仅宏观调控乏力,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而且容易导致政出多门,以人以权代法,诱发多方利害冲突。尤其在财政包体干制下,各地为保本地财政盘子越权减免税,越权干预税收,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条”、“块”间的分割和封锁,阻碍生产要素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其结果则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资源的高效配置。为了适应和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宏观调控的能力进而明确各地财权、事权,规范多方利益分配关系,减少矛盾冲突,必需实行分税制。分税制体现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机制作用发挥的客观要求,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创造了环境。只有实行分税制,组建地方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体系,才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组建地税机构是分税制的内在要求

分税制的基本内容是分税、分权、分管。可见,建立地税管理机构是分税制的内在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物质基础

分税制的关键是分税,建立中央税和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应从收入归属、收入规模和管理权限的角度来确定,即地方税是地方政府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税收。因而地方税收体系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方税的理论,二是地方税的税种,三是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四是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机构。旧税制虽有十余种地方税,但其收入规模只在全部税收收入的8%左右,而且这一小块收入其归属还划分不清,统由一家税务机构征收,地方税变得有名无实,地方税的管理权限也随之形同虚设,显然不能成其为一个完整的地方税收体系。因此要完善地方税体系,除了明确划分地方税种和权限外,还必须建立地方税务机构,充分体现地方管理地方税收的自主权,否则会走过去的老路。

(二)是顺利实施地方税收的组织保证

分税制的核心是分权,实行分税制后,地方税的权限比较明确,收入项目也很清楚,但它的正常顺利运转是以组建的地方税务机构为组织保证的。毛主席曾经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确定因素。这一论断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一定模式决定以后,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保证,否则,再先进的模式终会因组织无序而无法运转。分税制是一项深刻大变革,它既有管理权限的划分,又有经济利益的联系;既要健全立法,又必须理顺机构。假若两套机构不拉开,仍旧是一个税务机构执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不免会使税务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诸多环节上的磨擦;特别是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错误指导下,还会使中央税、地方税的收入项目发生混乱,以致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使分税制徒有虚名,乃致无法正常运转。

(三)是加强地方税征管、完善地方税制的组织保障

分管比统管效果好,可以达到加强各自征管、强化税收目的。分管符合分税制分税、分权的内在要求,也是人们在现实征管中总结经验以及教训的科学选择。尤其是地方税税种较多,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俗称“芝麻税”,征管难度非常大,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地方税务机构,必然会使地方税征管不力,“跑、冒、滴、漏”。那样,强化地方税征管就是一句空话。

四、组建地税机构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和同国际惯例接轨的现实需要

综观世界各国,多数发达国家及不少发展中国家均实行分税制,并且建立二至三套税务机构,比如日本、美国等国都有三套税务机构,像日本在一个市设国税署、市税课和县税课三套税务机构,他们各收各的税,各司其职,互不干扰,共同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发挥各自的作用。另外,关贸总协定要求一国的税收法制规范与统一,不能有超出常规的特殊,以促使国际大市场的平等竞争,维护“经济联合国”的宗旨。为了确保国家利益,平等竞争于国际市场,我国经济必须同国际经济接轨,不可能孤立于世界之外,搞闭关锁国。可见,为适应国际环境,也必须组建地方税务局。成立两套税务机构,无疑也是我国目前加强税收征管,促进改革开放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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