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机构业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0页(293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2节规定:(1)每个委员会的有表决成员的多数构成处理业务的法定人数,且,该种委员会所指定的一个或数个有表决权的成员可召开、主持各种审查会、听证会。该种委员会的决议由参加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有表决权成员的多数决定;(2)每一个这样的委员会的有表决权的成员应在有表决权的成员中选举一人为该委员会的主席;(3)该委员会的会议在该主席所确定的或有表决权的成员的多数所要求的某地方召开;(4)若该委员会的某有表决权的成员对该委员会呈交给该部长的某事项持反对意见,则他可向该部长交送一份说明他之所以不同意此事的理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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