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机构雇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0页(546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2节规定:(1)每个委员会可以指定一个执行干事和其余的专职或兼职的行政管理雇员,并为他们规定职责。他们均是该部长认为是为履行该委员会的职权所必要的。(2)负责处理此种委员会事务的各联邦机构,在与该部长协商后,得据该种委员会的请求,派出有关人员协助该委员会履行本法所授予它的职权,该委员会应给此种人员支付一定的补助金。(3)该部长应给各该委员会以必要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以使该委员会能有效地履行其职权。(4)总务局局长应像其被授权向美国的其他机构提供办公用房、设备、给养和服务一样向每一个这种委员会提供办公用房、设备、给养和服务。(5)该部长和国务卿向每一个委员会提供关于外国捕鱼及各种国际渔业协定的材料。(6)每一个委员会应确定它的组织机构并据该部长所规定的统一的标准,规定履行本法所授予它的职权的程序和实施方法。每一个委员会应向公众散发关于它的组织机构、实施方法和实施程序的说明书。(7)该部长应支付:本节规定的补助金和费用;据(1)款指定的雇员的补助金;其他联邦机构据(2)、(4)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支付的补助金;据本节组建的各委员会和专门小组的实际支出;该部长认为,为履行该委员会的职权所需的其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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