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92页(1011字)

不管公司的章程规定如何,法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至少应有21日的书面会议通知期间,召开其他会议应至少有14日的会议通知期间。如果会议召开是为了通过有关特别决议,也应至少有21日的书面会议通知期间。如果公司是一家无限公司,应当至少要有7日的书面会议通知时间。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在较上述指定期限更短的时间内召开公司会议:

(1)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经全体有权参加会议及投票股东的同意;

(2)召开其他会议,经持有不少于有权参加会议及投票股份的95%,或无股份划分时,经有权投票的95%的多数股东同意。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具体的规定,公司会议的通知必须通过邮递发送或派人亲自交给每一位股东,以及股东的代表和公司审计师。在公司会议通知如没有送达到每一位股东时,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及有关决议均无效。

在会议通知上应当列明开会地点、日期、时间、会议特别议案的性质。公司特别议案是指由公司特别股东大会处理的议案或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处理的宣布分派股息、审核帐目及审计师报告、选举董事或者任命审计师及确定其报酬以外的其他议案。

如果为了任命超龄董事、解除董事职务、补选审计师、补选审计师职位临时空缺、解除任期未满的审计师职务,以及在董事会任命期满退任审计师临时补充空缺的审计师职位之后又再任命其为审计师而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采用特别通知形式。该通知必须在开会日前28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必须把上述议案附于开会通知一并交送股东或在开会日前21日用广告等形式通知到股东。不管股东是否真正收到通知,如公司在其通知发出后28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则可以承认会议通知已合法发出,可以将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些非董事股东为阐明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应考虑的提议或事务,欲自己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或发出通知,其必须在股东大会开会前6个星期,把需要发出提议通知的建议申请书通过至少有投票权1/12的股东或至少有100位股东每人平均已交付100英镑股本之人士交到公司法定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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