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议的种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90页(1931字)

依据香港公司法,公司可以举行的会议,包括股东大会、分组会议、董事会会议、清盘会议。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往往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直接决策的会议,在该会议上,股东可以决定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利润的分配,审核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董事的报告,公司董事的委任及解聘等。

(1)公司法定股东会议

法律规定,公开公司在正式开始营业后1~3个月内必须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其目的是讨论有关公司组织的问题及公司的法定报告。

公司的法定报告包括:①公司已分配的股份总额、报酬及已交款额;②公司已收回的股款总额;③公司的收支摘要及开办费用帐目表;④公司董事、审核师、经理及秘书的姓名、地址及身份履历;⑤招股章程拟修订合同的详情。公司报告必须送交公司注册署,在公司法定会议上必须展示公司股份持有人的姓名表及持股数量。

(2)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必须于每一日历年度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两次大会期间相隔不能超过15个月。但是如果第一次年度股东大会是在公司注册后18个月内召开的,则不需要在注册当年或其后一年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外部的事务一般为分派股息、考查公司帐目、资产负债表及董事会和审计师报告、补选新董事、任命会计师及决定其报酬等。一般情况下,正式年度股东大会至少要有2人参加。

3.非常股东大会

非常股东大会又称特别股东大会,通常是公司董事在认为适合时,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而召开。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0%以上的成员,或者在无股份划分情况下,公司5%以上成员向董事会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书面申请时,后者必须在接到书面申请21日内发出开会通知。在发出通知后28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后者亦可从失责董事报酬中扣除该项费用。

如果一名或多名股东,拥有公司股东大会投票权10%以上已经交付股款的股份,或在无股份划分的公司代表公司总投票权不少于10%的股东,可以不管公司章程如何规定而向董事会提出召开特别大会之申请。

公司审计师在辞职书上因辞职而发表的特别声明亦可要求董事会在前述期限内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否则有关失职董事可以被判以罚款或监禁。

此外,法院也可以自行或依股东或董事之申请裁定召开股东大会,并裁定依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会议,并可以更改一般会议的程序。

2.分组会议

该会议是指某一股东、债券持有人或公司债权人所单独召开的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往往是依据《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人士与公司间的合同而定的。

公司可以召开某类股份持有人的分组会议以通过某项特别决议,解决变更该类股东已有的特殊权利问题。当公司计划重组或与债权人协调时,有时必须得到有关股东或债权人之同意或特别决议的支持,此时公司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分组会议可以依法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程序而召开,但在有些判例中,也表明有所不同,如分组会议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只是一人。

3.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如无此规定,则该法定人数可以是公司董事的大多数,也可以是董事会通常出席董事会议之人数。董事会议由董事会议主席主持。该主席之职为非常任职务,与董事会主席不同。董事会议程序除了在决议通过日期、会议程序等会议有效性与一般股东大会法律适用相同外,其余均有不同。

4.清盘程序会议

参见本书清盘部分内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