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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确认的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130页(2322字)

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规的规定,确认土地权属的程序如下:

1.申请划界

由用地单位填写土地划界登记的申请书、基本情况表和提交地权证明材料。申请书要说明申请划界的原因、理由和要求。基本情况表上要填写用地单位的名称、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建立日期、经营方针和范围、地址、土地面积、规模、地类、四至、相邻关系、土地插花现象等。地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土地证书、批准用地的文件和有关图纸、材料等。

用地单位应将上述申请材料报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划界。

2.现场划界

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用地单位的划界申请后,应先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然后组成有用地单位、相邻单位领导和技术人员等共同参加的划界小组,一起到现场划定用地单位的界线。划定的界线必须鲜明、稳定和准确,尽可能地利用天然或人为的永久性地标,力求与地形相协调一致,避免土地相互楔入和界线过于弯曲。地界划定后,相邻各方应签订地界协议书,埋设界桩,并利用现有的大比例尺图和航摄像片,进行简易测量,将用地单位的界限和地桩位置准确地绘制在图纸上。

3.登记验收

现场划界完毕以后,申请划界的单位应将划界成果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验收,予以登记造册。在报请登记验收时,划界单位应填写一份“土地划界报告”和绘制三份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一份用于“土地划界报告”的附图,另外两份用于“土地证书”正副本的附图。土地划界报告中,应认真填写土地划界情况表和土地使用现状表。另外,还要整理好有关附件,如划界协议书、划界会议记录、以前划拨土地的证明材料等。土地使用平面图,要如实地反映出现场划界的成果,图上要鲜明、准确地标出土地使用界线、界桩,以及相邻单位的起止点。图上的界钱应完全闭合,每一个界线闭合圈所构成的独立地段要有地段编号、用地单位的名称和面积的注记。图上还应标出地类界线、名称(耕地、园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和面积。该图在绘制完毕以后,应由相邻单位盖章,以示对划定界线的确认,然后再报呈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

土地管理部门在进行登记验收前,对所提供的土地划界成果要实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合格标准是: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来源和土地用途符合土地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邻单位之间的界线没有争议,不存在土地纠纷;划分的土地界线符合要求、面积计算准确,图纸清晰,图面注记与登记表一致;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填写清楚、完整。对于不符合上述验收要求的,不能验收登记,应退还申请单位返工或修改、补充。

4.审批发证

划界单位在报呈土地划界报告和土地使用范围平面图要求进行验收登记后,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按审批权限,依法进行检查验收。经过认真审核检查后,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的确认和登记手续,并以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土地证书,确认其土地权属。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这里所说的人民政府具体是指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这里所说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本身在内的。该法第九条还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我国《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有关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和使权用,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等,都明确规定统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权属,其它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法律上视为无效。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土地权属的确认工作,但必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批准和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证书是确认土地权属的法律文书,是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因此,土地证书应用文字、数字和图案详细、准确地记载土地权属的范围、面积、界线、四至、地类等地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和减少土地纠纷,确保土地权属长期稳定。即便发生了土地纠纷,也可以作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予以证明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从地籍管理的角度来看,土地证书还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它能随时反映出地权的变化情况。

土地证书应一式两份,一份发给土地使用单位,一份留作存根,作为土地档案的资料。

5.建立土地档案

在审批发证以后,应建立土地档案,将确认土地权属的有关材料存档,作为依法进行土地管理的依据和证明材料。土地档案应包括:土地划界报告及附件、附图、土地证副本、地籍薄等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应将上述资料整理编号、然后存档。同时还应填写土地登记薄,记下土地使用单位名称、土地证字号、存档材料编号、土地位置、范围、面积、权属状况和变更记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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