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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立法的历史概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30页(1437字)

我国在奴隶制社会已开始土地立法,西周春秋前、中期是以氏族公社为基础的国家土地所有制,即公有制,具体的方法是实行“井田制”,八家共养公田,先共同种好公田再种私田。规定只有天子享有土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其它人只能使用而不准所有,禁止土地买卖。

封建社会主要是确认和维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秦汉魏晋时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大兴兼并之风,富者田连阡陌,穷者无立锥之地。北魏唐初,采取计口授田的“均田制”,以发展经济、限制土地占有数量。宋代以后,废弃了唐代的“均田制”,而发展成为土地自由买卖,官定契约,确立了封建地主的地租剥削制度,占地不限数目,保护土地兼并,出现了经营地主和富农经济。1853年太平天国在南京定都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宣布废除土地私有权,实行“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规定分田以户为单位,平均分配,但这个土地纲领并没有很好实现。辛亥革命,孙中山提出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后又提出平均地权的主张。1926年国民党中央和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政纲,确定实行减轻佃农租25%,但并未执行。1929年国民党政府公布民法典,对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作了保护性规定,1946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土地法》进一步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剥削农民的租佃制度。

解放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实施了一系列土地政策和土地法规,1928年中共中央通告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寺庙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土地实行公有后,重新分给农民耕种,由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1931年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42年制订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1944年发布了《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这些法规在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前提下,也保护地主的合法利益。1946年中共中央《关于反奸清算土地问题的指示》,提出真正发动群众,由群众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在各解放区开始“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运动。1947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解放前最完善的一部土地法。

解放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政策法》,到1953年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都胜利地完成土地改革,贫苦农民分得了土地,他们从封建的生产关系束缚下解放出来。土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旧中国农村的生产关系,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占有制度,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迅速恢复与发展。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宣布:“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它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它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55年后,实行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合作社所有和生产队集体所有。1962年国家公布了《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从此普遍地开始实行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存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文化大革命中我国的土地管理和土地立法受到干扰,陷于停顿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实行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起了变化,虽然引起了土地所有权范围的变化,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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