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免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87页(452字)

即使在公司的组织细则或公司与董事之间所达成的有关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公司仍可以特别的决议,在董事任期未满之前将其免职。

在作出对董事免职决议时,应事先将免职动议通知有关董事,后者可以在提出将其免职的成员大会上发表声明,亦可以要求公司将其声明派发给任何有权接收成员大会开会通知的成员,上述声明在法院认为是无价值的宣传或具备诽谤性质时,可以颁发禁令禁止其发表。

在表决将董事免职时,表决人不能行使特别投票权,代替被免职董事之人的任期以原董事的任期为限。被免职之董事,可以依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向公司提起赔偿损害之诉。

在章程无相反规定时,公司的董事随时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在收到辞职通知后必须通知公司注册署,在辞职董事有充分理由认为公司将不会将其辞职通知呈送给公司注册署时,他可以自己直接将辞职通知送达到公司注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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