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破产宣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15页(395字)

在有些案件中,尽管法院已宣告债务人破产,但在审查及清理中,法院最后认为债务人不应宣告破产,法院应下令撤销对债务人的破产宣告。例如,有证明使法院确信破产人已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得依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破产宣告。

如果法院确认,在支付一切诉讼费、费用和开支,以及有优先权的债务后,其可供无担保债权人间分配的资产,已不足或将不足偿付债权额的15%,此时,法院也应撤销破产宣告。

一旦撤销破产宣告,所有由破产管理官、受托人或由法院经办的一切变卖、财产处理和付款,以及在此前所作的一切行为,均属有效。

撤销破产宣告的命令应在官方报刊上公布,并应至少在2份本地报纸上刊登通知,其中一份必须是中文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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