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529页(682字)

雇用一名海员需用书面协议。合同是以雇主即船东为一方,以每单个船员为另一方,而不是把船员作为一个集体概念来看待。船长往往作为船东的代理签字。

合同签订后,须将副本呈报海事监督官,另一副本须陈列在船上明显的地方,让所雇人员均能看到,并且在有效期内保持张贴和字迹清晰。受海员协议约束的海员可以要求得到这种协议的副本,以及其他任何与协议有关的文件。

解雇的方式原则上与签约雇用的方式一样。解雇通知,应载有详细的内容,并尽可能在48小时前在解雇地点交给监督官。解雇手续包括在海员工作履历册中作适当记录,该海员由现任船长、雇主或者船长、雇主所授权的人员正式解雇,并由另一位船员在场作证,情况载入正式日志。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解雇可不必经过海事监督官同意:

(1)海员的雇用期在国外届满的,或者海员与船长双方都同意,而如果经获专职官员的同意会延误船期的;

(2)为了安全,维持治安或纪律而必须解雇海员的;

(3)由于海员急需遣送就医的。

船员协议制度完全不适用于船长。

船员协议制度也不受雇用合同法的规定的约束。

船员协议习惯上只适用一个航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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