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15页(832字)

也称“依法治国”,相对于“人治原则”。其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主张法律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国家的活动由法律加以规定,并受法律制约;保障个人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平等和自由等权利。法治作为完整的思想体系,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提出,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中对法治理论的确立贡献最大者是卢梭。卢梭认为,人民拥有立法权,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因而君主不能高于法律。如果君主违反人民意志,人民就有权反抗暴君,推翻暴君统治。这一理论是对人治主义的彻底否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其法律中纷纷确立了法治原则。1679年英国的《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规定,没有法庭的拘禁令,不得捕人;对于依法已被逮捕的人,必须及时送交法庭审讯等等。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宣布: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美国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律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州宪法不能与它相抵触;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同样确定了法治原则,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的立法权,二是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还规定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享有立法权。它体现了人民的立法权。社会主义国家宪法通常还规定整个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规定国家机关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障;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精神。社会主义国家确认的法治原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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